(2015)东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与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负责人:何国红,该厂投资者。被告: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钢。原告为与被告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143731元;(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共计2587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单升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德喜、邢玉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负责人何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7月2日,被告经原告提供担保向陈庆华借款300万元,之后,该款未依约归还,陈庆华因催款无果,诉至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义民初字第6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归还陈庆华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业主何国红的财产被依法拍卖处理,陈庆华参与执行案件分配,于2014年10月31日受偿143731元。上述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代还款人民币14373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6元,由被告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龚航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