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术英与杜秀琼、卜志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术英,卜志生,杜秀琼,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93号原告郑术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湲佳,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志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杜秀琼,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术英与被告卜志生、杜秀琼、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术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术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