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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传海与张虎、刘娟利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海,张虎,刘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周传海,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虎,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娟利,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传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虎、刘娟利连带归还周传海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虎、刘娟利已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传海,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0230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周传海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