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晓兵与李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207000元,并支付其中人民币200000元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利息总计以人民币72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现在只能以扣工资的方式分期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4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