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金彦与张邦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彦,张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张金彦。被申请人张邦飞。申请人张金彦因与被申请人张邦飞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邦飞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万元,申请人自愿交纳担保金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邦飞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