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周金斌、张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周金斌,张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解放南路***号。代表人:黄祥正,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岳荣,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斌。被告:张秀芬。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为与被告周金斌、张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