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商初字第573号原告苏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震,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诉被告江苏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科顺公司对原告开元集团起诉的被告主体事宜提出异议,科顺公司认为其企业法人名称为南京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元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被告科顺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告开元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湖滨人民陪审员 宋 捷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