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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兰长贵与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买卖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兰长贵,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姚朝云,系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住所内江市东兴区。经营者白礼银,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原住内江市东兴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兰长贵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兆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文奇,人民陪审员何成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长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朝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的经营者白礼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兰长贵诉称,2012年6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3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本金23400元,并自原告第一次起诉(即2014年4月15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上列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系从事猪、牛骨颗粒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白礼银。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6月起即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用于被告加工的猪、牛骨原料,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但尚欠部分货款未付。2012年6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34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书“欠条截止2012年6月7日止内江骨粉厂负责人白礼银欠兰长贵骨款23400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元正内江骨粉厂白礼银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公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原告曾于2014年4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因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经营者白礼银离家外出,住所不明,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后因被告仍然未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本金23400元,并自原告第一次起诉(即2014年4月15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经营者白礼银自2013年4月即离家外出,至今住所不明,故依法向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的经营者白礼银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的传票。公告期满,被告的经营者白礼银未答辩,也未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了本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经营者白礼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本院调查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经营者白礼银之母白少琴的“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购买原告兰长贵提供用于被告加工的猪、牛骨原料后,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经营者白礼银理应及时向原告付清货款,但自2012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的经营者白礼银拖欠原告的货款本金23400元至今未还,并自2013年4月起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属违约行为,并引起本案纠纷,被告的经营者白礼银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的经营者白礼银立即支付货款本金并自原告第一次起诉(即2014年4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经营者白礼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经营者白礼银)支付原告兰长贵货款本金234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半边山骨粉厂(经营者白礼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兆伟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何成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