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15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万某,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严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理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