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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15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万某,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严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理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