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151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赵宁,系李强之被执行人王广太。被执行人曹秀菊。本院在执行(2014)枣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强、赵宁、王广太、曹秀菊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