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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杨秀琴与何艳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琴,何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琴,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艳君,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杨秀琴诉何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艳君未按期履行,杨秀琴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查封何艳君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现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何艳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何艳君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