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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应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应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林,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应山,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应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应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慧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