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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87-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3538号民事调解书高某某与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款项75000元,本案即完结。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3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