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贵岑、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李留套与被上诉人李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岑,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李留套,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岑,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男。上诉人李贵岑、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李留套与被上诉人李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在立案时所依据的案由为“民间借贷”,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基本原则确定,本案还未进入实体审理,故应依据人民法院立案时的案由确定诉讼管辖法院,但一审法院却以“合同纠纷”为由确定管辖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的三个上诉人中有两个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葛市,一个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葛市人民法院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李健所在地为鄢陵县,故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学 海审 判 员 蔡 文 慧代理审判员 徐 瑞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明明(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