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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周伍挪用资金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伍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211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伍,曾用名周伟,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原系涡阳县信用联社龙山信用社副主任、兴龙分社主任。2013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又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2015年3月14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翟义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伍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周伍挪用的1356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周伍不服,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超审 判 员 罗 炜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素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