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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叶敬东,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