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叶敬东,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