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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海峰、王杰柱与王杰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王杰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张海峰。被告王杰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诉被告王杰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海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杰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峰撤回对王杰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