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唐锋民及曾秋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唐锋民,曾秋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中保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吴扬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吉彪,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线路宾馆1-3楼。负责人:黎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毕成,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锋民,男。委托代理人:朱永姣,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秋阶,男。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369号福海华酒店后栋5楼。负责人:贺东风,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唐锋民及原审被告曾秋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中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