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朱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含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勇,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阳谷县高庙王乡朱施董村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勇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