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德令哈市某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德令哈市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4年出生,现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三川,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现住德令哈市。被告德令哈市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祁汉庭,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德令哈市某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41.7元减半收取,即770.8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图孟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业人民陪审员 周 生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桂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