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垦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玉平与张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平,张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垦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平,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修亮,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胡玉平与张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张修亮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35143.4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35143.4元债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三垦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世江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逍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