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城县券桥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城县券桥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券桥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城县券桥乡三间房村。负责人:王丰玲,任村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伟。委托代理人:李光武,方城县赵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方城县券桥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间房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伟于2013年7月30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间房村委会归还秦伟借款本息10828.72元,2013年3月9日以后利息按约定1分2厘利率计付至款还清时止。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方赵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三间房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间房村委会的负责人王丰玲及委托代理人黄秀亭,秦伟的委托代理人李光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间,秦伟父亲秦军科任三间房村委负责人期间,为完成村委上交款项任务,于2005年借秦伟现金6500元,该款于2007年归还秦伟2230元,下欠4270元未还。2008年换届时,秦伟父亲落选后,新任村委仍然未予清偿,后秦伟找到其父亲秦军科,让其出具加盖有被告村委印章的欠条一份,借款数额为4270元,约定利息1分2厘,落款日期为2002年7月9日,该条系2005年之后补写的。后秦伟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三间房村委会清偿借款并按约定利率1分2厘自借款时计息至款还清时止。审理中,三间房村委会对秦伟持有的借条坚决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借条出具时间进行鉴定,经原审法院司法技术科多方联系,其检材不符合鉴定标准,现予以退检。以上事实有法庭从券桥乡财所调取的三间房村委会帐目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举证据应客观真实,秦伟向三间房村委会主张债权,所提供的证据(借条)与秦伟父亲在任时经管的村委帐目不相一致,从券桥乡财政所管理的三间房村委会帐目中,记载有所欠秦伟4270元债务的事实,故对秦伟欠条内容中,欠秦伟4270元债务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秦伟要求三间房村委会清偿4270元借款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秦伟主张的利息,从村委帐面不能显示约定有利息,故对秦伟要求1分2厘利息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秦伟起诉之日(2013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三间房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秦伟秦伟清偿借款4270元,并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秦伟负担21元,三间房村委会负担50元。三间房村委会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三间房村委会欠秦伟4270元债务属片面采信证据,将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债务,通过司法确认为真实。1、原审判决认定三间房村委会借款是为了完成村委上交款项是错误的,从2004年开始,国家实行惠民政策,已不再征收农业税,并且从2005年开始,国家还向农民发放粮棉补贴,因此,村委会不存在为完成上交款项任务而向秦伟借款的理由。2、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三间房村委会向秦伟借款6500元,与秦伟起诉书中所称2002年因紧急上交税款而向秦伟借款也不相符。判决书认定的借款数额和借款时间均与秦伟自称相矛盾。3、原审判决片面采信内容虚假的帐页和记帐凭证为定案依据,从而错误认定三间房村委借秦伟6500元。券桥乡财所保管的三间房村委的帐目中2005年12月30日的凭证并不是当日制作的,而是2008年制作的,且该凭证所附的原始单据,是秦伟父亲秦军科自己假借村委会名义书写的,并没有村委会的印章,其他村委也不认可。秦伟自称2002年三间房村委会借款,但2002年的会计帐目根本没有该借款的事实,除2005年的这一份会计凭证外,2005年以后的帐目也没有继续记录。秦伟父亲秦军科在任时,因违纪乱收支而被方城县纪检委查处而退赔款项,秦伟出具的证据,就是其父亲在卸任后不交纳村委会公章,自己填写的,具有造假嫌疑。5、秦伟诉称其向三间房村委会追要,与事实不符。2012年方城县财局和审计局等部门为解决村级债务时,对该笔债务也不予认可,以前秦伟也从来没有主张过。6、三间房村委会向法庭提交会计凭证,其目的仅仅是证明秦伟证据虚假,但不能因此就认定三间房村委会所举会计帐页和凭证就真实。二、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合法合规性,要求进行司法审计。三、原审程序不当,审判长没有参加庭审,案件受理费71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秦伟的诉讼请求。秦伟答辩称:借条加盖有村委会印章,且有村委会帐目记载,借款属实。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秦伟与三间房村委会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原审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审审理中,三间房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方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一份,证明秦伟父亲秦均科被纪委撤职的事实,间接地说明秦均科为其儿子出具借条有虚假的嫌疑。2、原审法院(2014)方赵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秦伟之父秦均科将个人债务推为集体债务,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诉讼,被原审法院查明真相后,裁定驳回起诉。3、证人张吉亭证言一份,证明帐目不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4、收条一份,证明秦伟之父秦均科弄虚作假,伪造借款,企图损害集体利益。5、会计帐目明细帐页一份,证明村委会会计凭证及帐目不真实,未进行质证和审核。秦伟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证据2与本案无关;证据3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予质证;证据4出借人放弃自己权利与本案无关;证据5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间房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2、4均与本案认定事实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3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认定,证据4为原审提交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方城县券桥乡财政所管理的三间房村委会帐目中,记载有三间房村委会欠款的事实,原审依据该帐目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决三间房村委会清偿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三间房村委会辩称该债务为虚假债务,但未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在庭审笔录中签字予以确认,故三间房村委会上诉称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方城县券桥乡三间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沈 飞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