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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文金与福建省邵武精细化工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金,福建省邵武精细化工厂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陈文金。被告:福建省邵武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谢艺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金与被告福建省邵武精细化工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金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告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文金负担。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为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