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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深圳市乙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华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深圳市乙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华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79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林平,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乙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高华辰,男,汉族。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深圳市乙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华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为1851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1851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斯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