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黄望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黄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任清尧,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望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望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9200.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终结本次执行原因;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200.3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