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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太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全成,原告公司法律事务中心法律专员,特别授权。被告刘刚,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法定代理人齐宝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久双,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表示同意按玉田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玉劳人裁字(2015)014号裁决书执行,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赵 莉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