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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杨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文,杨子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杨建苗,陈利华,朱纪昌,沈美英,王海凤,陈建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勇。原审被告:杨建文。原审被告:杨子华。原审被告: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月明。原审被告:杨建苗。原审被告:陈利华。原审被告:朱纪昌。原审被告:沈美英。原审被告:王海凤。原审被告:陈建峰。上诉人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建文、杨子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杨建苗、陈利华、朱纪昌、沈美英、王海凤、陈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