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原告:何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唐小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何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尉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小平、霍小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因同在汇丰银行工作在2011年间认识,当时双方各自有男女朋友。初相识时,被告介绍自己在香港出生,从法国留学回来,父亲是做水果批发生意,母亲是做律师,家某和苑高档小区。由于双方年纪相近,被告又声称与原告在同一个大学毕业,双方接触次数增加。期间,被告了解到原告的母亲有较高的退休收入,家中有房屋。2013年3月,原告父亲病重住院,被告曾帮忙照顾。2013年5月底,双方开始正式交往。其后,原告多次提出要与被告父母见面,被告以各种谎言来推却。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父母见面,发现其家庭环境并非如被告所称的清况。但原告感情投入很深且顾念被告帮忙照顾父亲,就原谅了被告,但要求被告以后要坦诚相对。××××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并计划到欧洲度蜜月。婚后第3天,被告瞒着原告、以欧洲游须存款证明为由向原告母亲借了5万元,并承诺签证通过后归还。2014年7月9日,被告又以欧洲签证为由,向原告母亲借款3万元,原告母亲出于信任,转账了3万元后,又转账了2万和提现1.8万元给被告。原告母亲共借了10多万给被告,但被告分文未还。2014年4月4日,原告父亲因病去世。2014年9月13日至27日期间,双方到欧洲旅游。原告母亲给了2万元给原告作为费用,被告说担心旅行不够钱用将钱拿走。2015年1月15日晚,被告突然向原告说,向外面财务公司借了200多万,要被抓去坐牢。原告十分震惊,不知所措。2015年1月16日,原告告诉被告父亲此事,父亲称被告之前己经问家里拿了很多钱,而且也曾问亲戚借了钱,并威胁其父亲不要把这些事情告诉原告。其后,被告要求原告母亲拿出全部积蓄60万并将房屋抵押,筹200万给他还债。原告母亲不答应,被告就恶言相向,威胁。被告三番四次的欺骗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信任,更担心母亲的人身安全问题,遂提出离婚。被告为了拿钱,多次找所谓的“债主”来威胁、恐吓原告及母亲。原告和母亲十分惊恐,终日提心吊胆,和有家归不得:1月30日晚,被告带了8个“债主”到原告母亲家里要钱,并发微信以“谈离婚”为借口骗原告到场。2015年2月2日,被告以“到民政局办离婚”为由,欺骗原告见面,但却带上3个“债主”到场,继续胁迫原告给钱。原告无奈只能报警求助,警察带了双方到黄花岗派出所调查。2015年2月3日,被告让其所谓的“女债主Candy”到原告公司骚扰原告,并发信息恐吓。晚上,该女债主又再次到原告母亲家,在门口等了一个半小时。2015年2月6日,该女债主更加堵在公司门口,不让原告上班,原告再次报警求助。由于未能如愿拿到200万,被告更扬言行动升级、大闹公司。原告认为,原被告关系充满了谎言、欺骗,原告及母亲现在更是被折磨得终日惶恐。被告的行为令原告十分心寒。原告对被告己完全丧失信任,感情破裂,不可能再延续婚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尚短、没有生育儿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卢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本案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于2015年1月份开始分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写给原告的信件,原告主张用于证明双方初相识时,被告介绍自己在香港出生,从法国留学回来,存在欺骗原告情况。2、被告与原告母亲借款的短信记录,3、银行转账凭证,原告主张证据2、证据3用于证明被告在婚后第三天就开始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母亲借钱。4、原、被告的短信微信记录、5、原告母亲与被告的微信记录、6、电话录音,原告主张证据4、证据5、证据6用于证明被告对原告家人多次欺骗,双方感情已破裂。8、原告所住小区的监控录像,原告主张用于证明被告带所谓的“债主”到原告母亲家中要钱。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前经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产生矛盾,但审查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共同努力,经常沟通、交流,遇事多商量,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