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温丽与温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丽,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温丽,女,汉族,1960年1月3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温慧,女,汉族,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温丽申请执行温慧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温慧未按期履行义务,温丽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温丽向本院书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芦思羽执行员 高 原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才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