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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书与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7-2号申请人张书。被执行人王建荣。申请人张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15日,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荣的工资收入,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