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书与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7-2号申请人张书。被执行人王建荣。申请人张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15日,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荣的工资收入,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