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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邓腊清与宋晓祥、邓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腊清,宋晓祥,邓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邓腊清。被执行人宋晓祥。被执行人邓荣生。原告邓腊清诉被告宋晓祥、邓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腊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宋晓祥、邓荣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10万余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宋晓祥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同年3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宋晓祥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华苑小区5号楼1单元12层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但该房屋不宜处置;同年5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宋晓祥、邓荣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4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同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