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林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6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方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水产西路沪联路路口的爵士某某内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聚众赌博。1月中旬起,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方某在本市宝山区友谊支路XXX号168会所2楼北侧出租房内继续开设“斗牛”赌场,于同年1月26日23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甲、孙甲、孙乙、贾某某、蒋某、呼某某、王某、陈乙、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方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追缴三名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