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迪尔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伟,经理。被执行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机构代码:706352702.法定代表人:曹学银,经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苏尼特街1号,机构代码:670692464.法定代表人张文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中法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4年11月26日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分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中法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中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