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磊与许国庆、张会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许国庆,张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曹磊,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许国庆,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会荣,女,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曹磊与被执行人许国庆、张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国庆的住房公积金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