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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与张春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张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春福。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张春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61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春福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