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与张春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张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春福。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张春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61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春福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