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同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费洪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同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费洪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同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驻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春,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30787524-X。委托代理人白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费洪栗,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同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费洪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7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孙增年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森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