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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邰晓乐与卢山虎、吕雪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晓乐,卢山虎,吕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邰晓乐,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山虎,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雪萍,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系卢山虎之妻。邰晓乐诉卢山虎、吕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卢山虎、吕雪萍未按期履行,邰晓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卢山虎、吕雪萍在村里的分红款4950元,现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卢山虎、吕雪萍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卢山虎、吕雪萍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