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岳焱、孙春光与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焱,孙春光,李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9号原告岳焱,男,汉族。原告孙春光,男,汉族。被告李坤,男,汉族。原告岳焱、孙春光诉被告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雨淋头村无姓名叫“李坤”的居民。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岳焱、孙春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雨淋头村李坤给付其货款,但该村无姓名叫“李坤”的居民。岳焱、孙春光的起诉被告不明确,因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焱、孙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