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京利忠钢管租赁部与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利忠钢管租赁部,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299号原告南京利忠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经营者刘建忠,市民。委托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住所地沭阳县马厂镇厂东村路东组080号。负责人立兵兵,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利忠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