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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雁飞、高利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雁飞,高利翔,浙江讯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广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凯元、朱伟。被告:沈雁飞。被告:高利翔。被告:浙江讯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泉生。被告:杭州中广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洁涛、陆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雁飞、高利翔、浙江讯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广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4元,减半收取计8847元,由原告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