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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德全与宗锡敏、蔡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全,宗锡敏,蔡磊,刘霖,张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14-2号原告陈德全。被告宗锡敏。被告蔡磊。被告刘霖。被告张操。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5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德全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张操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7万元及被告张操在微山县正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17%的股权(价值17万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操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7万元及被告张操在微山县正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17%的股权(价值17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赵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