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德全与宗锡敏、蔡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全,宗锡敏,蔡磊,刘霖,张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14-2号原告陈德全。被告宗锡敏。被告蔡磊。被告刘霖。被告张操。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5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德全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张操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7万元及被告张操在微山县正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17%的股权(价值17万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操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7万元及被告张操在微山县正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17%的股权(价值17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赵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