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火生与艾合买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火生,艾合买提·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331号申请人王火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麦麦提,男,维吾尔族申请执行人王火生与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麦麦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和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和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000元的债权。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胡 新 安助理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玉 素 甫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