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生育与郑孝贤、赵小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生育,郑孝贤,赵小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郑生育。被告郑孝贤。被告赵小英(又名赵雅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生育诉被告郑孝贤、赵小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生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