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02叶桂宝与林珊珊、林亚查、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桂宝,林珊珊,林亚查,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叶桂宝。被执行人林珊珊。被执行人林亚查。被执行人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450号裁决书,依该裁决:一、林珊珊向叶桂宝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180万元;二、林亚查、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对林珊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桂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105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珊珊以下房屋:1、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x座首层x轴,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283.74平方米。2、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x座首层x轴,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261.2平方米。3、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x座首层x轴,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474.19平方米。4、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x座首层x轴,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538.4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卫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