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全明昌与伍松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明昌,伍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37号申请人全明昌,男,出生于1970年8月29日,汉族,住万源市。被申请执行人伍松柏,男,出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住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全明昌申请执行伍松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松柏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亦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且外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伍松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谢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