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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冷长富与肖枝刚、谭妮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长富,肖枝刚,谭妮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冷长富,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XX轩,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枝刚,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城镇居民。被告谭妮娅,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城镇居民。系被告肖枝刚之妻。本院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冷长富诉被告肖枝刚、谭妮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冷长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本院减半收取2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40元,共计4220元,由原告冷长富承担。审判员  苏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