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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琳诉兰晓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3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兰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0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07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不到三年,被告经常寻找借口外出,分居多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讼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015)金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梁晶晶,女,生于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大坪村三组128号,身份证号610321198406056046。委托代理人师少帅,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师丽萍,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丽娜,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21日,住址不详。原告梁晶晶诉与被告崔丽娜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晶晶诉称:。请求:。起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急需5万元,向原告朋友潘洁借款,因潘洁对被告不信任,就要求原告作担保,7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之母为被告归还了1.5万元,之后被告再未还款,原告就向债权人潘洁归还了3.5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崔丽娜答辩称:。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案情阐述驳回起诉理由)。原告的起诉的被告兰某某经多方查找,均无其信息,致该案诉讼材料无法送达,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经本院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后仍然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致现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原告梁晶晶对被告崔丽娜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关于“”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梁晶晶对被告崔丽娜的起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晶晶张某某对被告崔丽娜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76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长员 李琼张素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杨 晓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芳张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