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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青峰与费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峰,费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王青峰(曾用名王清峰),住五常市。被告费胜君,29岁,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峰与被告费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