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青峰与费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峰,费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王青峰(曾用名王清峰),住五常市。被告费胜君,29岁,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峰与被告费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