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扣华与丁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扣华,丁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丁扣华。被告丁荣。原告丁扣华与被告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丁扣华发出缴纳诉讼费的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5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因原告丁扣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现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