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柴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柴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苗荣桥,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海燕,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欣 来源:百度搜索“”